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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谢志桂与广西友和古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友衡大药房、广西友和古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桂,广西友和古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友衡大药房,广西友和古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17号原告:谢志桂。被告:广西友和古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友衡大药房。代表人:俞琼。被告:广西友和古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琼。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桂与被告广西友和古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友衡大药房、广西友和古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谢志桂负担,另65.5元退回原告谢志桂。审 判 长  黄龙维代理审判员  王立兵代理审判员  何莎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碧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