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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唐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徐国华,时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锦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