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凯特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彩工贸有限公司、何其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特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彩工贸有限公司,何其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342号原告:山东凯特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元刚,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春年,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东大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其铭,经理。被告:何其铭。原告山东凯特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彩工贸有限公司、何其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凯特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大彩工贸有限公司、何其铭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为15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