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朱某,女,生于1985年8月,汉族。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85年8月,汉族。原告朱某与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某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