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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朱某,女,生于1985年8月,汉族。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85年8月,汉族。原告朱某与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某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