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洪彩、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陈孙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彩,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陈孙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0号原告:陈洪彩,(林溪)小坑村。委托代理人:徐贤焕、韩俊,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孙贵。被告:陈孙贵,湾前村。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锡和,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彩诉被告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陈孙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彩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70元,减半收取计5735元,由原告陈洪彩负担。审 判 员 缪 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