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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洪彩、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陈孙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彩,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陈孙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0号原告:陈洪彩,(林溪)小坑村。委托代理人:徐贤焕、韩俊,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孙贵。被告:陈孙贵,湾前村。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锡和,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彩诉被告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陈孙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彩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70元,减半收取计5735元,由原告陈洪彩负担。审 判 员  缪 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