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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伏静,贺兰县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丽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