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唐敬与汪春华、林香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敬,汪春华,林香平,汪燕,潘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307号原告:唐敬,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滕晓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继斌,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春华,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告:林香平,女,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告:汪燕,女,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告:潘云飞,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原告唐敬与被告汪春华、林香平、汪燕、潘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嘉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童 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