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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唐敬与汪春华、林香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敬,汪春华,林香平,汪燕,潘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307号原告:唐敬,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滕晓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继斌,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春华,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告:林香平,女,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告:汪燕,女,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告:潘云飞,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原告唐敬与被告汪春华、林香平、汪燕、潘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嘉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童 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