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梁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梁某。被告谢某。原告梁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路 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