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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徐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徐振宇,郭玉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张桂芳,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徐振宇,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郭玉刚,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芳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