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春林、李婧、李某某诉湖北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林,李婧,李某某,湖北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李春林。原告李婧。原告李某某。被告湖北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华强,系众城公司总经理。被告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苑物业)。法定代表人王汉华,系丽苑物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林、李婧、李某某诉被告众城公司、丽苑物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林、李婧、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林、李婧、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林、李婧、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春林负担。审判员 万路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