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5年3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提供了结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