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55号原告:肖某,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温舜猛。被告:刘某甲,住湖南省浏阳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在2002年在酒店上班时相识并相恋当时由于双方年少无知发生了关系并造成原告有了身孕。原告迫于身孕在身的情况下,于××××年××月草率地在浏阳市枨冲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相差太远,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加上被告与原告母亲相处非常紧张,造成原告身心受到严重压力而导致流产。事后双方感情都一直处在破裂的边沿,于是在2007年双方在民政部门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于是通过亲戚朋友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同时向原告的母亲承认错误并保证改正错误,原告考虑到在母亲的劝说下才与被告保持来往。后又因原告有了身孕,不得已于××××年××月××日再次至浏阳市枨冲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丙,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再次登记结婚后,虽然有了两个女儿的诞生,但由于缺乏感情基础,加上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相差大远,婚后也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被告虽然经常口头说要对原告多关心体贴,但行动上却对原告丝毫没有关心意思,双方常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发生吵闹。自从小女儿出生后,被告就一直没有正常上班不愿承担家庭责任,所有家庭开支都靠原告一人苦苦支撑。被告不但没有改正第一次离婚前所犯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厉,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恐吓原告母亲和妹妹的人身安全。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刘某乙、刘某丙由原告携带抚养,婚生小孩的生活抚养由原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丙由原告肖某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婚生女儿刘某乙由被告刘某甲携带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由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邓碧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