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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光辉色织布厂、朱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蚌埠市光辉色织布厂,朱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099号申请人: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王传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光辉色织布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朱光辉,该厂独资投资人。被执行人:朱光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