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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三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00058号原告:孙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沈阳市。被告:朱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韩立国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仇开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