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三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00058号原告:孙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沈阳市。被告:朱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韩立国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仇开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