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城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诸城市专利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众惠农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专利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众惠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诸城市专利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兴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风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作刚。被告山东众惠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中朱尹村。法定代表人孙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婕。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专利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众惠农贸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