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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法执字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长垣县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付爱超、付建立、付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垣县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付爱超,付建立,付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字564-1号申请执行人长垣县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张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保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付爱超,男,1971年9月12日生。被执行人付建立,男,1970年4月20日生。被执行人付新厂,男,1973年6月15日生。长垣县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付爱超、付建立、付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滑城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爱超、付建立、付新厂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长垣县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付爱超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滑县南关储蓄所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付爱超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滑县南关储蓄所的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六个月。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