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二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沅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沅江纸厂与被告湖南雪丽纸厂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责任公司,某造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156-2号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款项等。被告某造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造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受理。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钟江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