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861号原告:刘某,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于洪区。被告:李某,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晨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