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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许金水诉罗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水,罗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493号原告许金水,男,2004年4月28日生。法定代理人许广辉,男,1971年3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黄国胜、徐正兵,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伟,女,1980年7月15日生。原告许金水诉被告罗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可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金水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黄国胜、徐正兵、被告罗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金水诉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02年2月5日在平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4月26日原告出生,因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性格不合,双方于2011年2月18日在平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共同居住的位于平桥电厂家属院的86.5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我的法定代理人多次与被告商量将此房屋过户给原告,但是被告故意刁难,不予配合,导致无法过户,现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名下的平桥电厂家属院86.55平米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判决被告将其名下的平桥电厂家属院86.55平米的房屋立即过户给原告。被告罗伟辩称:我现在不可能把房屋过户给小孩,现在孩子是未成年,如果许广辉把房子卖了,孩子也阻止不了,等到许金水年满十八岁后,我会主动把房子过户给他,另外这个房子现在也在由原告和其法定代理人居住,现在许广辉把房子租赁出去了,租金也由他收。经审理查明:原告许金水的父亲许广辉与被告罗伟于2002年2月5日在平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4月26日原告出生,因性格不合,许广辉与罗伟双方于2011年2月18日在平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约定:“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房位于平桥电厂家属院,面积86平方米,离婚后此房产权归儿子许金水所有(双方无权买卖,谁带孩子谁居住),许金水年满十八周岁后,可对此房产自行处理;另男方付给女方贰万无整,2012年上半年付壹万元,下半年再付另壹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法定代理人许广辉要求将房屋过户,被告未予同意。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卷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该协议,在该协议第三项虽然约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但是原告现在未成年,没有能力来处置房屋,而且协议也明确约定待原告十八周岁后再对此房产自行处理,由此可以看出房屋的过户给原告是附条件的,即等到原告年满十八岁后,因此原告法定代理人代行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金水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许金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可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慧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