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建意与刘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意,刘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刘建意,男,汉族。被告刘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意诉被告刘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诉争房屋在买卖过程中牵涉到他人涉嫌刑事犯罪,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正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本院认为,为查清本案诉争房屋在买卖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需以另案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贺清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