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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建意与刘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意,刘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刘建意,男,汉族。被告刘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意诉被告刘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诉争房屋在买卖过程中牵涉到他人涉嫌刑事犯罪,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正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本院认为,为查清本案诉争房屋在买卖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需以另案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贺清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