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民初第01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金氟化工厂、金保均、曹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金氟化工厂,金保均,曹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民初第01128-4号原告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白河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郑旭东,系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朝春,系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洛阳市金氟化工厂,住所地:洛阳市偃师山化华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保均,系洛阳市金氟化工厂总经理。被告金保均。被告曹丽君。委托代理人曹功成。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1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金保均、曹丽君与544000元相应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现因原告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金保均、曹丽君所有的宝马牌小轿车(车牌号:苏D8B3**)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忠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