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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与被告徐崇智、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徐崇智,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七里铺支行)。住所地:延安市。负责人寇小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平,系该公司风险部员工。被告徐崇智,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明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姜兴东,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七里铺支行与被告徐崇智、康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45.5元。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