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解强医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4)罗解强医决字第1号被强制医疗人罗仁问。现在宜州市××院接受强制医疗。申请人暨法定代理人罗仁仿。指定诉讼代理人廖运谙,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接到申请人罗仁仿提出的解除对被强制医疗人罗仁问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会见了被强制医疗人罗仁问,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暨法定代理人罗仁仿认为,罗仁问于2014年4月23日到宜州市××医院治疗后,病情已基本缓解,其有时间和精力看管弟弟罗仁问。指定诉讼代理人廖运谙认为,罗仁问接受强制医疗后,现病情已基本缓解,罗仁问的哥哥罗仁仿有能力有时间看护其弟弟,建议解除对罗仁问的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被强制医疗人罗仁问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病人。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对罗仁问强制医疗的决定。经宜州市××医院对罗仁问强制治疗,现罗仁问患××情已基本缓解。上述事实,有罗仁仿解除强制医疗申请书、宜州市××医院关于解除住院患者罗仁问强制医疗的意见函及病情评估报告、疾病证明书、住院病历、对罗仁问的询问笔录、强制医疗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罗仁问经强制医疗后,现病情好转,符合出院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强制医疗人罗仁问的强制医疗;二、责令被强制医疗人罗仁问的家属对罗仁问严加看管和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韦丹代理审判员潘玲玲人民陪审员罗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韦荣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