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瑞与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瑞,王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瑞,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系焉耆县第一小学教师,现住焉耆县。委托代理人王峰,系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军,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系新疆和硕县电信分公司职工,现住和硕县。上诉人董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焉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瑞的委托代理人王峰,被上诉人王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焉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发回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阿勒腾审 判 员 张丹丹代理审判员 赵伟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肇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