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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冯抗震与邓凡春、曹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抗震,邓凡春,曹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抗震,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牛学虎,五河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凡春,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锋,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上诉人冯抗震因与被上诉人邓凡春、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抗震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抗震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抗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冯抗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杭军红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