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卢静与阿尔山市金煜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静,阿尔山市金煜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卢静,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阿尔山市金煜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法定代表人姜红军,职务经理。卢静与阿尔山市金煜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阿尔山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告阿尔山市金煜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卢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阿尔山市金煜酒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阿尔山市温泉街支行账号内存款786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卢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阿尔山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晓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