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谷喜军与被上诉人谷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喜军,谷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喜军,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占军,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谷喜军因与被上诉人谷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谷喜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谷喜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谷喜军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谷喜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小潭审 判 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会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