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小云与张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云,张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朱小云,居民。被告:张大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云与被告张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云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云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朱小云负担(已交纳833元)。代理审判员 罗 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祥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