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凤建与杨凤忠、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建,杨凤忠,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98号原告李凤建。被告杨凤忠。被告金波。本院受理原告李凤建与被告杨凤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万元;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黄金庄园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黄屯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