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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静宇与翟志斌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宇,翟志斌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张静宇,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被告:翟志斌,男,1992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宇与被告翟志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宇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静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