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静宇与翟志斌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宇,翟志斌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张静宇,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被告:翟志斌,男,1992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宇与被告翟志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宇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静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