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欢、余红富与余红富、杨丽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余红富,杨丽丹,温怀水,余剑虹,杨绍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263号原告刘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瑞华、张杰,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红富。被告杨丽丹。被告温怀水。被告余剑虹。被告杨绍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欢与被告余红富、杨丽丹、温怀水、余剑虹、杨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欢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6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刘欢负担。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旭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