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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民担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与郭新民担保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郭新民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复民担字第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负责人:郭运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诉被告郭新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