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佳敏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敏,赵耕,刘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敏,住平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耕,住承德市。原审被告刘文全,原审被告刘安时上诉人陈桂敏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称,双方之间属民间借贷纠纷并非借款合同纠纷,在欠据中约定的管辖是无效的,且原审三被告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都不在承德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承德县无权受理此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此案移送到平泉县人民法院或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刘文全、刘安时为被上诉人赵耕于2014年9月13日打欠条一张,该欠条明确约定:“如有纠纷和争议在高寺台解决”。被上诉人依约定有权在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签订地在承德县,承德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宜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