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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建国与郑建国、郭宗涛、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建国,郭宗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310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馆陶县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国,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僧寨信用社主任。被告郑建国,农民。被告郭宗涛、男,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建国、郭宗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贾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