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连俊与程海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俊,程海军又名程浩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634号原告张连俊,男,1957年4月6日出生。被告程海军又名程浩轩,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俊与被告程海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连俊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