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王甲,女,1983年12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告王乙,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艾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文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