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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恢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xx,张xx与陈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胡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胡xx,女,汉族。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本院依据(2013)城民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陈xx给付义务的内容,胡xx,张xx申请恢复执行陈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592.9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xx一次性赔偿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000元。该款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胡xx,张xx,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陈xx给付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