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磊与李杰、将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李杰,将磊,李君,朱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293-1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李杰,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将磊,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蒙城县,系李杰妻子。被执行人:李君,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朱洪伟,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蒙城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李杰、将磊、李君、朱洪伟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23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李杰、将磊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磊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75元,被执行人李君、朱洪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李杰、将磊、李君、朱洪伟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洪伟所有对小型汽车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为皖S×××××和皖S×××××,查封期间不允许变更、买卖、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晓枫审判员 王肖铜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更、买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