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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任某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娟、闻政华,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