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石雪兰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雪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127号原告石雪兰,女,现住辽中县辽中镇,居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负责人刘国志,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莹,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雪兰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雪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石雪兰。审 判 长 沈大海代理审判员 贾振平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