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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杰,系彬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保华,系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金 芳人民陪审员 任 海 峰人民陪审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叱干亚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