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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燕娜、陈燕娜与被告陈超、陈娟与陈超、陈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娜,陈燕娜与被告陈超、陈娟,陈超,陈娟,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230-3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娜。委托代理人张敏敏,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超。被执行人陈娟。被执行人毛华。申请执行人陈燕娜与被告陈超、陈娟,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舟岱商初字28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案外和解,并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230号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