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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申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吕方仁与吴继顺、吕方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方仁,吴继顺,吕方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申字第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方仁,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继顺,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第三人:吕方君,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吕方仁因与被申请人吴继顺、吕方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吕方仁申请再审称:诉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所有权的登记权属是没有争议的,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证据足以认定被申请人侵犯了吕方仁的宅基地使用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双方均没有本人的宅基地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也没有经过人民政府的确权,对此内容的确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综上,吕方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方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铁峰代理审判员  齐少游代理审判员  闫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