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申与林裘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申,林裘荣,王富永,刘伟明,张永权,张建祥,李来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申,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张宝发,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志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裘荣,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委托代理人陈庭钟,福建省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王富永,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审被告刘伟明,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审被告张永权,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审被告张建祥,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审被告李来发,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上诉人张申因与被上诉人林裘荣、原审被告王富永、刘伟明、张永权、张建祥、李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申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上诉人林裘荣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申在二审诉讼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为6650元,由上诉人张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小 曼代理审判员 涂 智 琼代理审判员 阙 美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蓝琴英(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