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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申与林裘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申,林裘荣,王富永,刘伟明,张永权,张建祥,李来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申,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张宝发,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志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裘荣,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委托代理人陈庭钟,福建省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王富永,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审被告刘伟明,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审被告张永权,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审被告张建祥,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审被告李来发,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上诉人张申因与被上诉人林裘荣、原审被告王富永、刘伟明、张永权、张建祥、李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申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上诉人林裘荣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申在二审诉讼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为6650元,由上诉人张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小  曼代理审判员 涂  智  琼代理审判员 阙  美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蓝琴英(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