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执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吴俊志、吴树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吴俊志,吴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251-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建安路。法定代表人衷建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俊志(曾用名吴智),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桂林市人,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吴树新,男,1946年10月24日生,汉族,桂林市人,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星民初字第119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树新所有的位于广西灵川县住宅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因此需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树新所有的位于广西灵川县住宅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赵国胜(代理)审判员张飞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萝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