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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敦化市众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众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众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葆玲,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众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震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