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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罗德武、谢晓华与谢晓华、徐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武,谢晓华,徐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228-2号原告罗德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素兰。被告谢晓华。被告徐晓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德武诉被告谢晓华、徐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德武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武撤回对被告谢晓华、徐晓敏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罗德武负担。审 判 员 杨全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