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罗德武、谢晓华与谢晓华、徐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武,谢晓华,徐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228-2号原告罗德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素兰。被告谢晓华。被告徐晓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德武诉被告谢晓华、徐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德武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武撤回对被告谢晓华、徐晓敏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罗德武负担。审 判 员 杨全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