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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振刚与被告曹国敏、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刚,曹国敏,庆城县县委办公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60号原告赵振刚,男被告曹国敏,男被告庆城县县委办公室。住址庆城县安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戴斌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静静,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峰区解放路西口。法定代表人崔建笃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耕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刚与被告曹国敏、庆城县县委办公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振刚负担。审 判 长  岳世飞审 判 员  王双平人民陪审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贺旭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