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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承梁与张仪华、方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承梁,张仪华,方梦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杨承梁,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丁翔。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仪华,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方梦云,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杨承梁诉被告张仪华、方梦云民间借贷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张仪华、方梦云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陶正龙审 判 员  徐旭征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鲁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