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潘兰楚与杨志昂、周国桁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兰楚,杨志昂,周国桁,朱惠玲,朱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保字第3号提请人:金华仲裁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体育街101号。申请人潘兰楚。被申请人杨志昂。被申请人周国桁。被申请人朱惠玲。被申请人朱爱玲。提请人金华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潘兰楚与被申请人杨志昂、周国桁、朱惠玲、朱爱玲、义乌市志爱铝业有限公司关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3月31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兰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潘兰楚的财产保全请求。二、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杨志昂、朱爱玲名下的位于新安里四区3幢2单元201室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佛堂字第c001755**号,义乌房权证佛堂字第c001755**号)。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周国桁、朱惠玲、案外人周圣安名下的位于鹏城工业村48幢5单元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b000108**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b000108**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b00010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龚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